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
据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记者涂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8月2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后,在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要求下,法院组织双方就本案附带民事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充分自主协商,杨某某与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接受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该申请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宣判后,被告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