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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审——

汽车排气不达标不能上路

  本报杭州9月26日讯 (记者 廖小清)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今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依法强制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市民在用的汽车,如修复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公安部门将不允许其上路。

  省人大环资委认为,目前还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汽车排气不达标不能上路 2013-09-27 3200381 2 2013年09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