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老太状告女儿“不常回家看看”
法院:每年至少探望两次
本报讯 (通讯员 邵乐 林玲 记者 黄宏) 一曲《常回家看看》,让人动容。近日,绍兴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一名女儿每年至少探视母亲两次。
今年7月15日,白发苍苍的胡老太太来到越城区法院,状告远在衢州的女儿陈某。胡某除了要求陈某支付赡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还要求法院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
胡某称,她今年已88岁了,风烛残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且经常发病,日常生活难以完全自理。由于子女均在外地,身边无人照看,因此需要请人买菜、洗衣、陪护就医,而其每月收入只有村里发放的130元养老金。
陈某是她的长女,长期居住在衢州。近4年来,陈某仅在每年年底寄给老母亲300元,以往每年年底更只寄240元。与此同时,陈某与其丈夫离开绍兴40多年来,回来探亲仅有3次,其中最后一次是在10多年前的清明节。
今年农历正月初三,胡某的大儿子和小儿子代表老母亲赴衢州,要求陈某回绍兴探望,遭到陈某丈夫的恶意阻拦。无奈之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女陈某支付所欠赡养费、护理费等61632元,且自2013年起,每月按全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给付赡养费,按全省平均工资标准给付护理费。此外,胡老太诉请女儿陈某定期回家探望。
该案在越城区法院开庭,陈某没有出庭,只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状。她说,她和丈夫已经68岁,身体很差,吃不消长途跋涉从衢州到绍兴。近年来确实很少去看母亲,赡养费也付得不多。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但愿意支付赡养费,也愿意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去看看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鉴于目前原告胡老太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其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并定期探望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陈某每月承担胡某的赡养费及护理费合计800元;从今年9月起,每年至少要探望胡某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