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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浙江省内引进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主发起人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乐清市拟成立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该公司主发起人引进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主要为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两年内逐步增资扩股到5亿元,其中乐清市国有出资比例为2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企业出资比例高于20%且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乐清相关企业作为一般发起人参股募集。
二、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主发起人应当为具有五年以上业务开展经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关联企业应当符合浙江省、温州市关于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主发起人及其关联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荣誉、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状况等)、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前3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6.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7.由有关评级机构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原件。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于9月16日17时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乐清市金融办(联系人:郑奔,联系电话:(0577)61880519,地址: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519),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乐清市金改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主发起人。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