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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旅游法》利好长远

  戴斌(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业来说肯定是一个利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现在不少旅行社已经形成了对于这种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经营模式的依赖。《旅游法》有了明确规定后,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都要按照新的法律进行调整,旅游市场将面临一次大的洗牌。《旅游法》的出台会对旅游市场起到大的推进和规范,使得市场公开透明度越来越高,对游客来说是个大好事。

  旅行社要把重心从过去的“带着游客购物”转向如何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旅行社的经营模式也要发生变化,像以前“99元带你游香港”的这种口号,以后将涉嫌违法。

  邹统钎(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教授):《旅游法》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是最能见效的一点。以前一些旅行社争相以低价吸引旅客,甚至以零团费抢市场,导致整个行业陷入怪圈。这大概跟中国人不习惯给小费的传统和习惯有关。在很多国家,导游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小费。

  长期以来,在国内旅游行业,我们对相关企业责备较多,而对消费者自身的问题关注较少。我们的旅游者还不成熟。中国人旅游中很多行为这些年来广受诟病,比如行为不文明,爱凑热闹等。

  短期来看,《旅游法》实施,旅行社会增加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一些恶性竞争的企业会被逼出市场,使这个行业真正进入健康的轨道,实现对游客、旅游企业、导游多方利益的保障。

  (本报记者整理)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旅游法》利好长远 2013-09-03 3160044 2 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