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履职责 强化服务促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人谈《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依法规范履职责 强化服务促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人谈《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我省水文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条例》具有什么特点,将对我省水文事业产生何种长远影响?其贯彻执行将如何得以保证?省水利厅陈川厅长就此进行了解答。
问:陈厅长,首先祝贺《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即将施行,借此机会,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我省水文工作的基本情况?
答:大家知道,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兴利除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我省是洪涝台旱灾害多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利工作任务艰巨。要达到“兴水利、除水害”的目的,必须熟悉“水性”,就是要掌握水的规律,这就是水文工作的任务。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水生态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可见,水文工作与大家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问:针对我省省情、水情,《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内容有什么特点?
答:该《条例》延续了国家有关水文工作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同时总结我省水文工作经验,根据水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水文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我省现行水文管理体制进行了巩固,对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必要补充。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保障水利可持续发展,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条例》将从三方面对我省水文工作产生长远影响。具体地说,就是“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水文部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文部门承担了新的工作职责,如我省正在实施的加强基层防汛减灾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等,都对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水文监测活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水文部门承担的新职责。
二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省现行水文管理体制。我省在1995年实行分级管理的水文管理体制,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市、县水文机构的人、财、物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践证明,这样的管理体制是成功的,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也促进了水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水文工作的流域性管理与区域性管理难以兼顾的问题,《条例》强调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从而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文工作。我省水文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水文投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水文站网建设、测验、情报预报、资料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水文测验环境及设施设备的保护需要更强有力的保护,等等。《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对加强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一致,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条例》颁布实施后,如何保证得到贯彻执行?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
首先要增强法治意识。全省水利、水文系统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学好《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条例》各项具体规定,正确运用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要努力提高水利、水文系统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要依法加强水文行业管理,依法开展水文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水文服务。
二是要增强责任意识。《条例》内容丰富,具体明确,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赋予了水文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保障水文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条例》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水文自身的责任,严守水文职业道德,继续发扬“团结、求实、奉献、进取”的水文人精神,确保测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三是要增强发展意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快水文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带来了新的机遇。只有加快发展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文工作的要求。当前,我们要抓住各级政府重视水文工作的机遇,以实施《浙江省水文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抓手,以全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为重点,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使水文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条例》规定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确定了水文是为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性质。广大水文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全面准确地收集水文资料是搞好服务的基础,及时优质地做好水文服务是水文工作的落脚点,水文部门在做好传统服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水生态监测、地下水监测、城市水文工作等新的服务领域,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是要增强守法意识。《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加强宣传,使公众了解水文工作的性质和重要作用,提高自觉维护水文监测环境的遵法守法意识,以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流域完整性和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