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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版:政治纵深·视野

执法权
岂能让渡

  近来,广东、陕西、四川等地频现交管部门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承包商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按比例提成的“创新”执法模式。支持者认为,“电子眼”建设和维护成本不菲,这种节省公共开支,借助企业财力强化监管的做法,实现了政府与企业“双赢”。

  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各种交通违法现象日渐增多,“电子眼”越来越成为交管部门不可或缺的助手。为更好地发挥“电子眼”的功效,政府尝试向社会购买服务,本无可厚非。但“电子眼”是交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种执法权,关系到法律公正、社会公平,绝不能像商品那样随意让渡给市场。若这种变相的执法权让渡得到默认,可能导致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市场化”。

  同时,交通行政处罚的本意在于纠正违法,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电子眼”外包给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必然会违反执法的初衷,成为逐利的工具。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必须行动起来,遏制“电子眼”外包乱象。对那些已经推行外包模式的省、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即便是确实需要外包的,应制定相关政策加以严格规范,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将“电子眼”的监管执法置于第三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遏制和避免不法牟利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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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渡
2013-08-29 浙江日报2013-08-2900011 2 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