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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解读

  依法、规范、有力做好违建防治的长期保障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解读

  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者按: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26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依据,立足于解决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全省“三改一拆”行动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强支持,同时也是我省依法、规范、有力做好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长期保障。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依法推进“三改一拆”行动。

  明确了处置职责

  建立了防控机制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人,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执法职责:对于同时违反多个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如常见的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等,明确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对于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按其所处规划区性质的不同,明确城镇违法建筑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置,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处置。有效解决了查处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管辖职责划分上不够清晰,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

  解决违法建筑问题,有力处置是基础,有效防控是关键。“规定”以“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为原则,作出了几个方面的规定:要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特别是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职责,加强建设过程中重要节点的监管;要求执法机关(包括城乡规划部门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建行为;强化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要求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并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发挥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规定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行为有劝阻义务,和向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报告的义务。

  突出了即查即拆

  细化了执法标准

  近年来,违法建设速度很快且呈现“专业化”趋势,往往短时间内,就可建成较大体量的违法建筑。有时,执法机关已发现并责令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但按一般强制拆除程序执行无法及时制止,这将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执法成本和当事人损失都大大增加。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规定”对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镇违法建筑处置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城乡规划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且已责令当事人停建的,如当事人拒不停止,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快速处置,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于乡村违法建筑,由于多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依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4条的类似规定,由国土部门实施快速处置。由此,城乡全覆盖的违法建筑即查即拆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违法建筑情况复杂,且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执法中的定性与裁量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为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规定”总结了近几年的经验,针对执法实践中突出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的认定,不能拆除而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情形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基层反映强烈、情况十分复杂的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相关手续办理及使用、管理,乡村违法建筑改正、拆除情形的认定等问题,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健全了执法程序

  完善了拆除方式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既要有力有效,也要依法行政。“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执法程序和要求。

  对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透明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明确强制拆除公告的内容和发布形式,要求执法机关在公证或者见证下将违法建筑内财物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强制拆除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公证、见证以及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利,规定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的情形。

  以前拆除违法建筑,只有当事人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两种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自行拆除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性,而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意愿往往很低;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成本很高,大规模实施的难度和风险很大。鉴此,“规定”在重申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同时,增加了申请拆除方式,同时明确违法建筑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条件的,执法机关可通过代履行的方式予以拆除。

  加强了综合治理

  强化了责任追究

  实践证明,只有坚决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严厉惩治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各类主体,才能全面、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和蔓延。由此,“规定”在建立违法建筑综合治理机制方面作出了很多有力规定。

  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执法机关及时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

  对与违法建筑处置相关的各类主体,“规定”也明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凡负有违法建筑处置职责的政府及部门,有未依法履行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予以行政处分;从事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家工作人员,不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对相应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法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2 2013-08-26 浙江日报2013-08-2600034;浙江日报2013-08-2600037;浙江日报2013-08-2600039;浙江日报2013-08-2600040 2 2013年08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