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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日报 法规 00015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3-08-13 浙江日报2013-08-1300007 2 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