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引思
□朱中仕
昔日浩淼东海的鱼蹦虾跳,满载而归的渔舟唱晚,曾诱使人们竞相加大船只动力、赛着缩小渔网孔隙以提高捕捞收益,其结果则是苦酒共饮:相比于往年从6月初开始的东海伏季休渔,今年4月份就有不少渔船因东海无鱼而提前回港,甚或被迫上岸转产。
这种由牧海人竞相捕捞所导致的公共渔业资源的枯竭,是典型的制度经济学所探讨的“公地悲剧”现象。美国加州大学教授哈丁1968年在《科学》上发表了《公地悲剧》一文,揭示了当某种稀缺资源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时,如一块公共草场,每一个使用者都从自身收益最大化出发安排生产,决定放牧数量,必将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草场被毁,最终上演由个体理性行为引致的社会非理性悲剧。
其实,类似现象在生活中并非鲜见。如,每个家庭都有使用公共道路资源的权利,都为出行方便舒适而争购车辆,结果要么状若蜗牛,缓慢爬行,要么就是所有车辆都堵停在路上,谁也走不了。
人类社会,从经济视角观之,是由作为独立经济单元的个体所组成的。对个体而言,有其追求自身收益或利润最大化的个体理性的内在规定性;就集体来说,必须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体现集体理性的要求,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那么,怎样避免“公地悲剧”上演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弄清一些基本道理,正确认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或曰社会理性的关系问题。
首先,个体理性既是社会前进的原动力,又必须恪守行为边界。就是说,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在于每一个人追求自身财富和幸福的本性,即个体理性。显然,没有个体理性就没有集体理性,更没有社会发展的动力。必须尊重个体理性。尊重个体理性,保障个人追求收益和幸福的权利,也是党和政府践行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基石。而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个体理性必须恪守行为边界,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律的要求,凡事既想己又想人,不能只为一己之利而遗祸别人。否则,无数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的叠加,必定损害群体福利,最终必将祸及自己。
其次,个体理性行为的累积不一定产生集体的理性结果;甚或相反,局部理性的无限放大可能导致全局的非理性。
经济史学上有一则著名的“小国政策与大国政策”的悖论: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早年在宁波做县令(今鄞州区)时,开春将府衙存粮放贷给农民作为种子和口粮,秋后收回并加少量的利息,既节省了保管粮食的成本,又促进了春耕生产,一举多得。后来,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8年)实施的“熙宁变法”中将上述做法(即青苗法)推向全国。由于各级官吏层层加息,最后甚至演变为对农民的强迫放贷,激起民怨,产生“真理合成谬误”的负效应,改革终告失败。
再次,集体非理性必定导致个体理性的难以实现。集体理性着眼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群体性目标为取向,不一定符合所有个体的理性要求;反之,一旦出现集体非理性的公地悲剧的结果,则所有个体必定受损,即“覆巢之下岂有完卵”。东海无鱼,则所有渔民都得上岸。企业和个人无视环境资源,肆意排放,最后大家的血液里都得溶入大量PM2.5等有害物质,无一能免。
需指出的是,对超越边界的个体理性行为,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加以约束。也就是说,要对利己害人者征收其溢出的由社会或群体承担的个体成本,给受损者以补偿,还社会以正义,保障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相得益彰,齐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