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冤案真凶二审维持原判
省高院核准项生源死缓判决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黄宏
本报杭州6月27日讯 今天,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项生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今年5月30日,嘉兴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项生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项生源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当;其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未死亡,被害人死因不明;请求从轻处罚。项生源辩护人还提出,侦查机关提取、制作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原判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
省高院二审认为,项生源因琐事纠纷,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将被害人抛弃路边,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表明项生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正确。项生源将被害人抛弃时,即有证人目击,且随后报警,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项生源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项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预交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判处死缓刑,量刑适当。原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令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