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