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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犯故意杀人罪

项生源一审被判死缓

  本报嘉兴5月30日电 (记者 黄宏) 今天下午,嘉兴市中院依法对项生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项生源,男,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故意杀人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5月10日,嘉兴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向嘉兴市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项生源有意准备石块,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项生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项生源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现行刑法等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项生源一审被判死缓 2013-05-31 3047019 2 2013年05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