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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天下·看时事

酝酿30多年 历经三次审议

中国旅游法10月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酝酿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的公布,是为中国旅游业的宏伟蓝图立法,也是为亿万普通人圆旅游梦立法。

  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滞留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浙江日报 天下·看时事 00006 中国旅游法10月起施行 2013-04-26 浙江日报2013-04-2600006 2 2013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