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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豆腐添加防腐剂,判刑

  本报临海3月29日电

  记者 刘治浪 通讯员 罗洁 金帮正

  3月28日,临海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周某与詹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詹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周某与詹某是对夫妻。去年8月6日,临海市工商部门在这对夫妇的豆腐作坊查出25公斤苯甲酸钠,于是抽取豆腐样品检验,查出苯甲酸钠成份。苯甲酸钠是一种低毒防腐剂,长期食用对人体有危害,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豆腐中不得添加苯甲酸钠。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临海:豆腐添加防腐剂,判刑 2013-03-30 2967187 2 2013年03月30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