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浙江妇女事业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这是我党作为执政党在新时期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政治承诺,表明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下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尤其是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论述,我省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了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自觉性。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意义
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政治主张。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把妇女运动作为自身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推进中国发展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自觉地将男女平等的基本政治主张贯彻到执政理念和执政行为之中。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提出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提出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了国策的法律地位,今天它又被写入了党代会报告,这是我们党一以贯之实践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重视妇女平等发展的结果,是党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张重申。
男女平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它秉承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妇女解放的理论,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求我们认真领会科学社会主义关于男女平等的本质要求,深刻理解社会主义与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开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解放道路。
男女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妇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同时又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诸领域,抵制和消除一切不尊重妇女人格尊严、贬低妇女价值、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言论和行为,检视和纠正一切造成女性难以获得平等机会的规则,使广大妇女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平等参与者和平等受益者。
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我省妇女事业的推动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在宪法等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我省陆续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多部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了具有浙江特点、较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妇女发展的专项规划制定并落实。在国家妇女发展纲要的指引下,1996年,省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浙江妇女发展规划,至今已颁布了4部。“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设立了妇女与卫生保健、妇女与教育培训、妇女与经济发展等七个优先发展领域,共提出了78项主要目标,重点要办好10件实事,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这必将加快我省男女平等的实现进程。
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妇女事业长足发展。随着浙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浙江妇女社会地位正在全面提高。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浙江省主要数据报告》显示,我省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性别观念等各领域都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在健康、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生活方式等领域更为明显,两性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在承认性别存在差异上的平等,或者说是在尊重生理差异、关注个体和个体特质的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各级妇联组织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妇女事业的新发展。
着力营造实施基本国策的良好环境,在弘扬和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上下功夫。大力宣传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促进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妇女学校主体班次以及各级干部的教学培训计划,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国策意识和性别敏感。充分利用主流媒体以及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国策的知晓度。大力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彰显广大妇女在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和作用。
着力推动实施基本国策的制度建设,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上下功夫。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和项目)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一方面,要推进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在政策、立法等层面保障性别平等,用制度安排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力度;另一方面,要全面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监测评估,特别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别统计系统,将健康、教育、经济等领域妇女发展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纳入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使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着力增强实施基本国策的社会力量,在同促共进上下功夫。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政策制定主体和政策执行主体的推动,需要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也需要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推动。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特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善于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充分发挥多个协调组织的作用,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强协调部门的性别意识,共同构建社会化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