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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简称《管理办法》),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二、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经工商注册地商务部门登记,到省商务厅进行备案;规模发卡企业经工商注册地商务部门登记,到市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到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三、对按《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的企业,各级商务部门将分批予以公示。
四、对未按《管理办法》备案企业,各级商务部门将按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并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公 告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1月8日
浙江省商务厅 (0571)87051962
杭州市贸易局 (0571)85819513
宁波贸易局 (0574)87254617
温州市商务局 (0577)88863295
嘉兴市商务局 (0573)82616276
湖州市贸粮局 (0572)2665819
绍兴市商务局 (0575)85220137
金华市商务局 (0579)82309323
衢州市商务局 (0570)3050103
舟山市商务局 (0580)2281200
台州市商务局 (0576)88511527
丽水市商务局 (0578)2161139
各地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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