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孙雪芬
2012年以来,包括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和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在内的区域金融改革风起云涌,区域金融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将与“自上而下”的中央层面的改革共同推动中国金融改革的新一轮大潮。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区域金融改革也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工作的战略重点。因此,明确并充分发挥区域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地方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区域金融改革中的地方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深入推进区域金融发展的关键。
在我国,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主导金融体制下地方政府干预具有较强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仍存在,致使区域金融改革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干扰。因此,需要从多个层面全面推进区域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推进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的不当干预大多源于政府过多介入竞争性领域,大量“越位”现象导致地方金融部门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大降低。更好发挥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地方政府作用,需要实现由政府主导金融发展向政府引导金融发展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由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逐步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中的行为,应当从攫取金融资源转移到弥补市场基础不足、维持金融稳定上。
加快地方财政融资渠道规范化、市场化。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长期陷入财政困境,财权事权严重不匹配,是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区域金融资源的重要经济动因。在现有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直接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是未来的目标方向,有益于实现地方政府融资的市场化,摆脱当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进而避免地方政府实施过度的金融干预,如我省2011年已经开始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在当前的条件下,必须认识到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失和障碍,现阶段必须重视地方融资平台的作用,为地方融资平台的正常融资提供通道,并规范其发展,防范可能形成的区域财政金融风险。
推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制的转变。当前的政绩考核制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是导致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区域金融的重要政治因素。因此,正确发挥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要注重改革当前唯经济发展至上的地方考核方式。借鉴当代西方绩效管理的工作和实践成果,树立地方政府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加大对社会发展速度、居民幸福指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等指标的考核权重。
重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业作为服务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开放性、竞争性、效益性和风险性,其发展非常依赖于环境条件。因此,要十分重视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才环境、诚信环境等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营造。地方政府作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和参与者,要着力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主动配合征信部门,建立地区性的征信制度,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要制定适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等等。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构建和完善仍处于探索初期。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权限,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规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责任和权限并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要高度重视区域金融安全的维护,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