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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华案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董忠波 记者 黄宏

  本报讯 12月18日下午,温州中院受浙江省高院委托,宣读高院对温州市城建公司原董事长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一案维持原判决的二审终审裁定,至此该案尘埃落定。杨胜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浙江日报 第二要闻版 00002 杨胜华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2-12-20 2845095 2 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