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地名和档案管理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不能重名;此外,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也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名称的地名,也要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不能“越界”。
现实生活中,不少地名有生僻字。办法规定,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要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在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媒体广告、户外广告等用到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否则将受到处罚。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每年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事项进行登记:档案类别、总量,数据库名称及容量;当年整理、归档的情况;有否自行采取档案备份措施等。
另外,以下这些档案要备份:依法应当保管30年以上的;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由政府投资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等。办法还规定,档案备份数据依法受保护,非经报送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档案馆不得向社会提供查询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