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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过错将严究责任

  本报杭州11月30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以下这些行政行为均被认为是行政执法过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些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也会被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行政执法方式明显不当或者粗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方式的其他行为。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这些行为,将从重追究过错的责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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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执法有过错将严究责任 2012-12-01 2819371 2 2012年12月0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