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杭州11月29日讯 (通讯员 何晓玲 张健康 记者 刘元斌) 我省首个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在杭州召开浙江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杨荣耀主持发布会,省林业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蓝晓光作发布。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种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淡水资源、均化洪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的基因库”。
我省湿地资源具有类型齐全、分布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优美、区域性强、生态地位高等特点。全省湿地分布有高等植物1482种,占全省高等植物总种数的32.49%;脊椎动物1107种,占全省脊椎动物总种数的79.76%。我省湿地也是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分布区和生态安全重要区,是《中日候鸟保护协定》和《中澳候鸟保护协定》鸟类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和中转站。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对适用范围、湿地的定义、保护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保护的主要措施、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我省将实施湿地保护名录管理,并按实际情况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同时,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条例的实施将为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