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志
各国
遗体捐献情况
目前,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普遍开展并制定了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这些国家的捐赠遗体来源充足,满足了医学教学、科研的需要。
在法国,只要车祸死亡者没有特别声明,都视为同意捐献器官;
在澳大利亚,约80%驾照持有者都愿意签署遗体器官捐献书;
在德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位死亡者都要接受遗体解剖,只有医生出具了解剖证明才能火化;
在英国,约为45%驾照持有者愿意签署遗体器官捐献书。英国王妃戴安娜在弥留之际曾口授了捐献有用器官的遗嘱。她的肺、肝、双肾、胰脏、眼角膜和部分皮肤分别使法国、比利时、英国和荷兰四国的8名患者受惠;
在美国,很多人生前即根据器官移植和捐献法签署协议,死后自愿捐献器官。这些签署协议的人,如果患病需要移植器官,也相应享有优惠待遇。美国还建有“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患者等待人体器官的排序也是公开的,接受公众监管。
恩格斯说,没有解剖学就没有现代医学的发展。人是一种特殊的高级动物,构成十分复杂,没有解剖学作为基础,就不会有现代医学的巨大进步。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医学院的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一人解剖几例甚至十几例遗体。
我国
遗体捐献情况
在我国,上海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从1982年开始。南京市的遗体捐献工作始于1996年。两地都制定了关于志愿捐献遗体的暂行办法,上海市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制定,南京市由市政府制定并以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遗体捐献法规。该条例的第6条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随后,山东、广州、深圳、重庆、福建、南京、大连等地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遗体捐献条例或试行办法。
根据部分省市出台的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包括对志愿者进行登记,与接受遗体的医院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等。
在我省,2003年2月1日,宁波市颁布《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这是全省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12年4月,宁波全市器官捐献登记志愿者210人,其中40%为医务人员。全市遗体(角膜)捐献登记454人,实现捐献53人(角膜捐献登记160人,实现捐献28人)。
(本报记者 李月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