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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观天下

中国海监 蓝色卫士

  当今世界,海洋权益日益重要。中国海监作为一支重要力量,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作出了突出贡献。近日,钓鱼岛争端让中国海监再次走进人们的舆论视野。

  近日,钓鱼岛争端让中国海监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自9月10日,日本宣布将“国有化”钓鱼岛以来,非法“购岛”闹剧愈演愈烈,引发我国人民强烈愤慨。14日清晨,中国海监50、15、26、27船和中国海监51、66船组成的2个维权巡航编队劈波斩浪,向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域方向驶去。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后,中国海监首次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域开展维权巡航执法。

  这次维权巡航执法行动,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队伍发展日益壮大

  1998年10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海洋局设置中国海监总队。

  中国海监实行4级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县管理。现有中国海监总队以及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11个沿海省(区、市)总队;100多个海区总队所属支队、地(市)级支队,直属支队和保护区支队;200多个县(市、区)级大队,海监队伍总人数10000余人。

  中国海监队伍统一使用“中国海监”字样、标志,称谓、海洋执法监察证和海洋行政执法文书,着海监制服。

  海监总队主要职能有六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查处非法用海行为,查处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查处破坏海岛资源环境的行为,查处破坏海上设施影响海洋开发秩序的行为:开展赤潮、溢油等防灾减灾服务工作,以及根据委托、授权开展其他海上执法。

  中国海监作为执行部门,其履行海洋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5部主要法律,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海监现已初步形成“陆、海,空、天”立体执法监察体系,目前,中国海监有执法船艇300余艘其中千吨级以上船舶30艘,海监飞机9架、执法专用车辆300余部。配备有一系列高技术海上执法专用设备。特别是针对海洋维权执法特殊要求的设备。

巡航维权蓝色国土

  自200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监先后在东海、黄海、南海北部和南海南部的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并建立了全海域定期维权巡航制度,中国海监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监管。

  目前,中国海监在我国管辖海域以每天保持9艘以上海监执法船、4架以上海监飞机在海上执勤的频率,对北起鸭绿江口、南至曾母暗沙的我国全部管辖海域进行定期维权巡航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监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砂开采、海底电缆保护、海岛保护等各项执法工作,连续多年开展重点查处重大非法填海活动的“海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重大环境破环事件的“碧海”专项执法行动和“养殖用海”“海砂开采”“护缆”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采取持续高压态势,逐年大幅度提高打击力度。2006至2009年,全国海域执法检查项目共96146个,检查次数202561次,发现违法行为8383起,实际收缴罚款151802.08万元。

  中国海监还定期登检海洋石油平台,检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海监船只和飞机在渤海、珠江口、杭州湾等海洋环境破坏严重海域开展经常性监视监测,对沿海重点排污口核电站排水口进行实时监视,重点排污口、核电站排水口进行实时监视,重点监督检查海洋倾废船只,建立了渤海定期巡航制度,对全部油气开发海域实施卫星遥感溢油监视。

  2009年,中国海监总队与韩国海洋警察厅正式建立合作机制,召开定期会议,在合作框架下广泛商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围填海执法经验交流,人员培训及船舶互访事宜。

  与台湾海巡署实现联络窗口,2009年首次实现了厦金海域的联合执法。

  2010年8月,“中国海监83”船出访俄罗斯海参崴,参加了六国安保论坛机制海上安保联合演练。这是中国参加“六国论坛”以来第一次派出执法力量参加演练,更是中国海监第一次派出海监船、飞机一体化参加国际性海上执法队伍联合演练活动。

坚守海洋任重道远

  近几年是海洋事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海洋争端多发期。可以预见,未来我国海洋权益的斗争形势会更加复杂、任务会更加艰巨。为了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作大作强海监队伍,推动海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我海洋权益不受侵害,中国海监还将继续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维权执法。维权执法工作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依法对他国的海上活动开展监控,监管,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经济安全。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管辖海域内,实现连续的、全覆盖的分区维权巡航执法,提高对他国海上侵权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行政执法。依据海洋法律、法规,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加强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及海岛生态管理。实现近海海域的海、陆、空实时执法监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海上灾害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海洋行政执法依据,建立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达到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有效。

  队伍建设。着力扩大队伍规模,增加执法、航海,航空和各项技术保障等专业人员,实现执法队伍知识化、年轻化。统一海监队伍管理体制,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全方位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保障海监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法力。

  装备能力建设。全力提升中国海监执法装备力量,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管辖海域对他国海上活动形成一定的执法力量优势,满足各级海监机构在近海海域的执法装备需求。提高海监执法飞机和船舶的数量与性能,建设航空基地和船舶基地,配备现代化执法设备,海洋执法时空覆盖率和应急响应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甲。

  技术保障。提高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实时监视和监管能力,实现海上执法信息化、立体化,行动反应快速化,决策科学化,保障海洋执法工作准确,高效,有序。以高新技术为引领,开发应用海洋实时监视、信息传输、决策指挥、现场处置、物证鉴定等专用技术,构建海洋维权执法监管体系,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和物证检验鉴定体系等三个技术支撑体系。

  (据新华社、《环球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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