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明文
行需定规
9月1日,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开始施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但当地公交车工作人员以没有接到新规定为由,拒绝导盲犬上车。
说实话,这个办法确实赋予残疾人更多的权利,既体现社会的进步,又显示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这是好事。可是,再好的法律和规章,如果无法落到实处,这种善意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沦为“放空炮”。
其实,这种“法有明文,行无定规”的现象,还有不少:破产法经过12年的激烈讨论后出台,结果实施时发现这部法律明文规定的管理人账户,银行却以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关规定,拒绝立即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要同工同酬,结果立即有单位用“劳动派遣制”回避;去年8月1日,江苏省开始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本意是鼓励医疗资源合理流动,谁知依照其他规定医生要定点注册执业,多点执业是“非法行医”……
这些缺乏配套的法律或规章,虽然立意不错,但因为缺乏配套,出台后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对所涉及的群众而言,成了“口惠而实不至”,严重影响了立法主体和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要有顶层设计,在正式实施之前,就应该协调好各方,做好配套。
毕竟,立法只是第一步,要实现相关权利,还要公众理解并配合遵守法律,有关单位制订好贯彻执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要能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这样,新的法律或规章才不会停留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