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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经济·新浙商

退税新政利好出口企业

  本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于萍 陈茵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文件,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等12个类别进行调整。调整后,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扩大,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申报退税期限放宽,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放宽等,让我省众多出口企业倍感温暖。

  “以前,在实际交易当中,一旦外商延迟付款或者单证收集不齐,我们就没办法如期申报出口退税了。”奥润环保科技公司的外贸经理刘魏告诉记者,现在退税申报期限由90天延长到最多470天,一下就减轻了申报压力,基本上该报的都能报上,不会错过了。省国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每年都会有一些企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错过了90天的申报时间,导致无法退税,申报周期调整后,为企业退(免)税凭证回笼提供了足够时间。

  新政实施后,放宽了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享受退税的范围,做出“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等规定。“这么一来,生产企业可以享受100%退税,其他小企业贴牌生产也能有利可图。”在宁波从事灯具出口生意多年的汪高攀开心地说。


浙江日报 经济·新浙商 00010 退税新政利好出口企业 2012-08-22 2681139 2 2012年08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