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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杨胜华一审获刑16年

  本报讯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 记者 黄宏) 8月10日,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胜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认为,杨胜华利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其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700多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杨胜华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胜华案发后滞留境外期间自动归国投案,并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贪污所得尚未转移,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杨胜华一审获刑16年 2012-08-12 2677619 2 2012年08月1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