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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我省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发展

  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我省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发展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为了顺应我省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的形式督促与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定》的制定实施,既是推进我省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得机遇和有力抓手,也是对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两年来,省检察院党组紧紧抓住《决定》颁布实施的契机,不断引导全省检察干警强化法律监督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努力把《决定》精神与要求落到实处,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强化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自觉意识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办好反贪、反渎案件与检察环节的其他刑事案件的同时,对公安、法院及监狱管理等部门的执法办案行为实施监督。从这一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定位是明确的,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度不小,成效有限。省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从推动我省法制建设与促进司法公正为着眼点,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与助推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决定》的制定实施,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决定》的制定实施,使省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这既是全省检察机关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最佳时机,同时也是对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能力的一次考验。为此,省检察院一方面围绕“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工作重在实效”、“监督工作重在规范”等理念,通过全省检察长会议、市院检察长读书会及检察业务培训、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等途径、形式,开展思想教育与引导,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一方面省院党组将如何贯彻落实好《决定》作为近期领导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开展调研,省院主要领导多次下基层了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查找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与突破口。去年6月,省检察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决定》、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将法律监督工作作为浙江检察机关的一个“创亮工程”来抓。今年来,省检察院根据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建议,先后3次召开党组会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的措施,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项目化为5个方面17项任务,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进度要求,并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及时研究解决业务部门贯彻《决定》中遇到的问题,对全省11个市35个检察院贯彻《决定》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督促各地积极作为,切实将《决定》精神与要求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业务工作的成效上。

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

  提升执法工作的“三个效果”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使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省检察院通过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办案工作、评选“三个统一”优秀案例、实施科学考评等措施、途径,确保各级检察院自身办案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其次,将实施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公安的刑事拘留、民事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新领域法律监督工作的探索;同时,加强对有案不立、久侦不结、食品药品及环保等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围绕影响公正司法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在前两年中,全省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3296人,对应该移送批捕、起诉而未移送的,追捕、追诉1891人和3860人。宁波市检察院追诉的韩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其被法院依法判处死缓,该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优秀诉讼监督案件。省检察院还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未立案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监督立案27件,并提出了防止有案不立问题的建议。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省检察院会同公安厅选择监督立案后久侦不结的7件案件挂牌督办。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侦查活动违法问题,通过加强案件审查特别是证据审查,切实监督纠正相关问题。同时,积极而慎重地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刑事与民事审判的监督,在两年的时间里,省、市两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直接改判580件,有效地促进了公正司法。先后开展了对刑罚执行方式变更不当、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超期羁押、久押不决、虚假立功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500余人(次)。

  ——围绕大局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法律监督。省检察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报备和执法形势研判制度,加强对大局需要、群众呼声高以及执法倾向性、类型化问题的掌握和分析,加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加强对涉食品药品问题的法律监督,如针对“地沟油”、“铬超标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建立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联动机制。今年4月,又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台州椒江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生产、销售病死猪案件时,认真审查,对王某的上家范某某、丁某某依法监督立案。加强对涉金融纠纷、劳资纠纷问题的法律监督。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因民间融资引起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凸显,同时因经济下行等原因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也时有发生,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实施工作意见,在加强对相关案件办理的同时,加强监督工作,共监督立案相关案件25件,对52件认为裁判错误的涉金融、劳资纠纷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同时,加强矛盾纠纷调处,调处结案相关案件26件。加强对涉环保问题的法律监督。在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会签环保执法协作意见的基础上,各地积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重点通过督促起诉、公益诉讼等形式来发挥监督职能,促进环境保护,共对85件相关案件提起督促起诉。平湖市检察院去年底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成功协助环保部门向5家倾倒含铬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追偿处理污染事故的费用,该案被《法制日报》列为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围绕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备等原因,诉讼监督是个薄弱环节,容易滋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省检察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以推进试点工作为手段,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如针对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另案处理”案件以及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缺乏监督的问题,省检察院一是在前几年逐步推进试点的基础上,与公安厅联合出台加强刑事拘留监督规定,全面试行刑事拘留监督,强化对刑拘后“下行”案件的监督;二是以派驻乡镇基层检察室为平台,积极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三是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另案处理”专项监督,积极推广余姚、浦江等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公安“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在批捕、起诉中加强跟踪监督。再如针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缺乏监督的问题,结合贯彻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出庭的要求,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选择一批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以专人办理、分类办理、集中诉集中审等方式,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探索,为明年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了加快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在6个市和14个县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工作;为了加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各地检察机关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工作的意见,立足政务网,积极推进信息衔接与动态监督,以细化规范、纳入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与依法行政。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所在,也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实施后,省检察院明确要求把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作为今后一个阶段贯彻决定的工作重点,并主动沟通,增进政法机关之间的共识,增强合力。至目前,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12项制度,其他还有多项制度也将在近期会签出台。

  ——规范法律监督程序方面。一是会同省高级法院起草了《完善量刑建议改革配套程序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庭审程序,增强量刑建议的规范性。二是会同省高级法院起草了《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报审中检察机关的同步审查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以及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挥监督作用的程序,把原来的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化。三是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推进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强化动态管理监督,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漏管。目前,全省已有45个地方实现了社区矫正联网建设和管理。

  ——推进司法改革方面。一是会同公安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拘留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刑事拘留监督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公安机关对刑拘后未提请批捕人员的信息定期通报检察机关,规范检察机关调卷审查的手段以及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监督的形式,着力促进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二是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对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可以通过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开展违法调查等措施,深入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强化诉讼监督的刚性。三是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余杭等6个区(县、市)开展逮捕说理试点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报捕时根据法律及当事人既往表现、帮教条件等情况,对逮捕必要性予以说理,以及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都要予以说理,并专门附《逮捕报批、变更、撤销适用意见》,列明了有逮捕必要或应批捕、应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措施的35个具体情形,既强化了对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又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统一法律适用方面。重点是在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上统一认识。针对前几年省内外个别负面影响大的错案中证据审查不严的突出问题,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会签中)。该细则深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质证标准和程序,明确重大案件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确保办准案件,促进依法办案和司法文明。省检察院抓住死刑案件办理这一重点,通过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即将出台《关于在死刑案件办理中加强客观性证据审查的意见》,在审查模式上从偏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有效排除由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以此推动侦查模式的相应转变。各地也积极开展探索,绍兴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出台意见,把加强客观性证据收集、审查的要求扩大到全部公诉案件;海盐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规范了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证明活动;杭州上城和宁波海曙、镇海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制定了工作规范。

  ——加强工作衔接配合方面。一是与省高级法院正在会签《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范围、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设施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挥监控联网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作用。三是正在与公安、法院、司法协商的《关于加强基层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将通过明确工作要求与工作衔接,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刑事执法、法庭民事审判、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管理的监督。

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

  着力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省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中,始终将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执法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省检察院要求各级院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内司委组织的检察工作专题调研,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有所反映的案件认真说明情况;坚持把省人大机关在调研中提出的要求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及时转发全省检察机关,及时进行整改。宁波市、金华市两级检察院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贯彻《决定》情况检查,认真落实检查后的工作建议。杭州、温州、衢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抗诉等案件出庭情况,听取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接受其他司法机关制约监督方面,重点是开展法律监督数据对照核查。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就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立案监督、追捕、追诉以及纠正违法行为的数据,逐案进行对照核查,要求所涉及到的单位逐案进行说明,准确掌握诉讼监督工作的全貌,以及时发现与整改存在的问题。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方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先后两次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以“反渎”、“民事行政检察”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代表到检察院,听取相关工作介绍,参观办案场所,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建立检察微博大厅,以微博为阵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有360件职务犯罪案件接受了人民监督员的审议与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对自行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是规范讯问行为和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省检察院在今年4至5月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组成4个督察组,对201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对近200名下级院呈报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效发挥了这一改革措施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批捕、公诉环节的制约。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对近3年法院驳回抗诉案件、刑事撤回抗诉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对去年无罪判决案件进行剖析,认真查摆和整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抗诉和起诉标准把握不当、沟通协调不够等问题,促进监督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提升队伍法律监督能力。积极推进教育培训,根据法律监督工作特点特别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将面临的新情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省检察院专门制定新刑诉法学习培训计划,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专题讲座,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加强对新刑诉法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开展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和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等岗位大练兵活动,提升专业素能。各地检察院探索开展了与法院、公安互派干警开展岗位锻炼的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升法律监督的实务能力。

  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职责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与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为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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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 浙江日报2012-07-1800006;浙江日报2012-07-1800007;浙江日报2012-07-1800010;浙江日报2012-07-1800012;浙江日报2012-07-1800008;浙江日报2012-07-1800014 2 2012年07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