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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美丽乡村·延伸阅读

东北种粮新政

  今年,我省首次对调运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出台费用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在东北三省通过长期租赁、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粳稻在规定期限内调回省内销售的本省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粮食企业。

  对按规定运回省内的粳稻,省财政给予每吨100元补贴。每亩粳稻补贴数量不超过500公斤。全省补贴数量控制在6万吨以内,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粳稻加工成粳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粳稻计算补贴。已享受我省采购东北地区2012年新产粳稻费用补贴的粮食,不得重复享受调运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费用补贴。享受补贴的粳稻由有关经营主体在省内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浙江日报 美丽乡村·延伸阅读 00018 东北种粮新政 2012-07-17 浙江日报2012-07-1700019 2 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