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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宣判谢亚龙南勇案

  新华社沈阳6月13日电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惩处。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千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未予采信。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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