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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经济·金融街

新政直指高价发行

  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相关思路正逐步落地。证监会21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放宽对新股发行(IPO)定价方式的限制并鼓励创新,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可不采用询价方式而直接协商定价;禁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机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以加强询定价的过程监管。

  提高定价灵活性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此次修改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这位负责人表示,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投资者获取信息应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打新产品不参与网下配售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综合《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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