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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盗窃不成同样受罚

  本报讯 (通讯员 张静 记者 黄宏) 盗窃“失手”也需负刑责,4月16日,华某被遂昌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10月24日,华某窜至遂昌县妙高镇西街,趁无人之际,采用自制塑料插片卡开锁的手段进入吴某某租住房,欲实施盗窃,后被发现,准备逃离时被抓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盗窃不成同样受罚 2012-04-17 2408691 2 2012年04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