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