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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2012两会·新观察

浙江代表畅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科学严谨修法 维护公平正义

  代表名片:

  陈荣高:全国人大代表、省审计厅厅长

  厉月姿:全国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

  郑杰民: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府咨询委员会主任

  车晓端:全国人大代表、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谊: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图书馆馆长

  杨成涛:全国人大代表、苍南县宜山镇宜一村党委书记

  张剑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虎山集团董事长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今年全国两会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成为一大热词,并引发公众持续关注。今天上午,浙江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继续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纷纷表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进步,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法律关键在于落实,要杜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

  关于公权——

  法律不是橡皮筋

  【热议话题】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修正案草案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代表观点】

  范谊代表:在审判程序上,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种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相互会商。一审法院先请二审法院定个“调”,再进行判决。第二种是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审,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既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又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开庭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剑星代表:作为一名来自企业的代表,我经常听说这样的事情:部分涉及企业的经济案件,其实事实比较明晰,但由于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间认识不统一,让企业负责人来回折腾,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刑事案件也会遇到类似情况。这里有客观原因,比如眼下基层法院人少案多。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法院办案质量还需提高,尤其是基层法院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

  车晓端代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需要根据实践和现实适时修正。一部法律的修改,要吸收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现在,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办案的质量不够规范、严谨等问题,都迫切要求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

  杨成涛代表:我注意到,修正案草案对许多条款都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缩小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空间,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

  关于执法——

  公正执法更重要

  【热议话题】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

  此次,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代表观点】

  郑杰民代表:修正案草案广泛征集民意,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好经验,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符合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对司法的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修正案草案规定有不少新亮点,如执法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加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聘请法律辩护人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错案件。我注意到,其中一条特别有人情味,就是规定不得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此外,这次刑诉法修改面较大,补充内容较多,执法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熟悉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磨合,准确无误地贯彻执行。

  陈荣高代表:和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此次的修正案草案更完善、更科学、更严谨。它既吸收了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先进经验,又总结了近几年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要和谐稳定,依法治国是不可动摇的基石。眼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我想说的是,制定法律不能纸上谈兵,要重在实效,做到执法必严。

  范谊代表: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后,重点是要对法律精神和规定进行落实。因为法律的本质意义在于司法实践。

  车晓端代表:法律执行和修改同样重要,我们期待着在执行法律和具体操作中,减少各方面对司法执行的干预,加强司法的严肃性和相对独立性,强化司法的公信建设和队伍建设。

  关于民生——

  人本思想促和谐

  【热议话题】

  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出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代表观点】

  厉月姿代表: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既有利于保证执法的有效性,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实,修正案草案有许多地方都体现了人本思想。如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让失足少年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挽救他本人,同时也挽救了一个家庭。此外,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执法机关可以实行监视居住,也让我感触很深。相信这种人本理念能在执法人员的实践过程中落到实处。

  范谊代表:此举有利于培养社会理性。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杀人偿命”。这其实是一种情绪化的民粹思想。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理性,也需要和谐社会理性来引导民意。同时,为防止一些轻微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有人可能“以钱买刑”,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该程序的适用。

  车晓端代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侦查权等权力扩充的同时,也注意加强这些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加强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司法权的制约,力求使几种司法权的职能优化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互相均衡。同时,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

  杨成涛代表:在农村基层,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因为一时冲动,一个很本分的人做出过激行为,结果触犯法律,令人十分惋惜。修正案草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可以让当事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保障。这将对个人和家庭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周咏南 翁浩浩 嵇哲 余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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