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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我省各类内外资企业进行2011年度年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都应参加2011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月30日前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申请延期年检,经批准可以延期到7月30日前参加年检。
三、年检方法
企业登录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填写年检资料,经工商部门网上预审核后,再根据年检规定及工商部门预审核反馈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年检材料。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省属企业,请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jaic.gov.cn)填写年检资料。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请分别登录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申报年检材料(网站地址附后)。
四、应当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4)小额贷款公司;(5)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担保、拍卖、典当、寄售、资产评估、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6)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司;(7)工商信用监管等级B、C级的企业;(8)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各市级工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地区适当调整提交审计报告企业的范围。各地工商部门在年检工作中发现情况需要重点核查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审计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联系方式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省属企业的年检材料报送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年检窗口,年检联系电话:(0571)88383388转1029,传真:(0571)88385247。
在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年检材料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当地工商部门的通知(公告)。
附各地工商部门企业网上年检网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www.zjaic.gov.cn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hzaic.gov.cn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nbaic.gov.cn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wenzhou315.gov.cn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sxgs.gov.cn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jiaxingaic.gov.cn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huaic.gov.cn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jhgs.gov.cn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qzpages.com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tzaic.gov.cn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zjlshd.gov.cn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zsaic.gov.cn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现将代表机构提交2011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代表机构应当于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向核发登记证的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二、提交年度报告范围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代表机构,都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2011年度报告。
三、提交年度报告方式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代表机构可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jaic.gov.cn)或省内各登记机关的网站下载所需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相关表格,填写完整并由首席代表签署后随同其他相关材料,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给核发登记证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将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登记证和代表证上加贴年度报告标识后发还给代表机构。
年度报告期间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应当先予办理变更登记再提交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空白的报告书表式由网上下载);
(二)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代表证原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原件(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五)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存续证明文件原件(该存续证明可以是营业证明、银行证明或税务证明),如提交复印件的,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五、法律责任
(一)代表机构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依法吊销登记证。
(二)代表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登记机关发现代表机构存在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规范后方予接收年度报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