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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版:财税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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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账经营,     可核定征收

  问:我们是一家个体砖厂,因没有人手,没有建立企业账簿。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我们的用电情况进行核定征收相关税收。请问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你砖厂未建账经营,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该厂耗用电能情况,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23 你问我答 2011-11-25 2233454 2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