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遭遇困境——
一令难行谁之过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王翔
核心提示:
律师调查令,是法院为了支持律师正常办案需要而依法签发的一种文书,用于调查收集如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有人把这种调查令称为律师的“尚方宝剑”,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但事实上,因为种种无形障碍,这把宝剑非但不够锋利,甚至经常沦为一纸空文。
作为律师,调查取证是日常工作,但与之相伴,也是最头痛的事,就是有关单位不配合。
为此,我国规定,法院可根据审案需要开出律师调查令,支持律师调查取证。
这种调查令,对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显而易见。但事实上,律师调查令,究竟锋芒几何?
调查令下 隐情立现
“想不到一件民间借贷案件,中间隐藏着这么多内幕。”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海娟一阵感叹。
从表面来看,那是一起很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有个男子手持一张借条,把一名宁波籍女子告上了法院,借条上,写明借的钱是300多万元人民币。
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法庭上,被告喊冤,说根本没有从对方那里借钱,而且她和原告以前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被告律师更是含蓄地指出:原告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诱骗被告写下这张300多万元的借条,实质就是骗财骗色。
法庭调查双方的银行账户,并没有发现大笔金钱的转移。这一事实,让张海娟更是疑心。
这时,被告律师提出一个证据:原告可能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房产登记时,除原告外,还有他的父母和一个陌生女人。被告律师认为,这个女人,很可能已和原告结婚。
原告的家庭婚姻状况,显然和这件借贷案件直接相关。但这时候,又一个难题来了。
“这些证据需要被告一方提供,但被告律师到上海调查,还涉及多个部门,对方配合不配合,谁都心里没数。”张海娟说,怀着试试看的心情,签出她做法官这么多年来的第一张发往外地的律师调查令,用词相当谨慎,恳请上海相关门尽可能依法协助被告律师调查。
对第一次收到的这份律师调查令,上海相关部门也十分慎重,经过再三核实确认,才允许被告律师查看有关资料。
张海娟说,根据被告律师的反馈,上海的民政等部门很重视调查令,也始终很热情地接待。
事实证明,原告和那名女子已在上海结婚。如今,案件还没宣判,张海娟不便作任何评判,但她认为,至少通过律师调查令,使法庭对整起案件有了更全面、准确的把握。
赞好声多 困扰亦多
这些年,江北区法院每年都要签出数十张律师调查令。
“地域不同、单位不同,对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也不一样。有些部门,律师拿着调查令去就可以了,但有些部门非要法官去才愿意配合调查。”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前段时间,江北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案件。因为20万元的老宅拆迁款,八旬老太李某将自己的子女、外甥子女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听起来简单,但涉及被告之多,法官第一次看到时,也着实吃了一惊:25人。
别的不说,仅是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就足够李老太的代理律师烦恼了。
无奈之下,律师只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这张调查令,律师很快就顺利解决了这个大难题。
事实上,不少被告并不知道老宅要拆迁的消息,直到法院送来传票,才惊讶得知。但调查令把他们都“召集”在一起的同时,也使这些后辈更加理解李老太这位长辈的苦心:为了防止将来因为这笔拆迁款产生纠纷,闹得家庭不和,李老太索性把所有后辈全告了,再由法院来主持公道,让大家心服口服。
“律师调查令,对于律师而言,确实是件好事,可以使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依法得到更多的保障。”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涨说,这相当重要。
不过,律师调查令远不是什么“尚方宝剑”,可以所向披靡:在民事纠纷中,到一些银行去查被告的账号情况,却被告知属于私人隐私,拒绝调查;到房管部门去调查房产登记情况,也被告知不能随便向律师公开……虽然律师反复告知对方,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但这些单位就是不肯配合,仍常常让律师很是头痛。
对不少律师来说,最头痛的案件调查,莫过于股权纠纷。“到法院去立案,法院通知说,如果没有工商部门的股权登记记录,难以立案;跑到工商部门去调阅,工商部门又说,只有法院立案后,才能让调阅档案。”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遇到这种情况,总是有种“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那种疑惑感。
规范运行
磨砺利剑
假离婚、假破产、隐匿财产……为逃避法律制裁,“老赖”的花招可谓层出不穷。今年10月,海曙区法院开始推行执行环节的律师调查令,发挥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潜力。
“持令律师所作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内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的证据。有关单位或者被执行人妨害持令律师调查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律师调查令其实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并不是说法院将调查权全部移交给了律师,而是必须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法院审核后才考虑发出调查令。一方面这是考虑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发生过法律关系,更清楚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由申请人的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可以提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效率。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通过律师调查令制度,可解决如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避免了无谓耗费属于公共资源的执行精力,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律师持有调查令,会不会侵犯他人隐私?专家指出,律师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当对外保密,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律师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比如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应该仅限于是否在该银行有账号,账号是什么等,而无权冻结该账号。
此外,律师还可以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登记注册情况,是否有挪用资金等,或者到相关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股权凭证、房产证、车证等相关信息。但律师只有收集信息的权力,再把这些信息反馈给法官,而无任何强制执行权。
不过,专家指出,律师调查令,只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律师之所以遇到调查困境,关键的一点,就是现在很多政府机构的信息还不公开。通常而言,凡是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登记的信息,都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所以,要解决律师调查难的问题,治本之策,还是要促使政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法院开的调查令,所起作用有限,只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