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试点改革进程
2011年10月20日
财政部宣布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包括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批准发债规模的50%;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11月8日
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发行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此次债券发行分为两期,分别是36亿元3年期、35亿元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从上海自行发债的形式来看,两期地方债均采用了主承销商承销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开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三家分别为主承销商,而其他承销商共有17家。
11月15日
中国首期自行招标的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第一期、第二期上海市政府债券由上海市政府自主招标发行。据参与招标的交易员透露,3年期地方债的中标利率为3.10%,认购倍数为3.5倍;而同时发行的5年期品种,中标利率为3.30%,认购倍数为3.1倍。
11月18日
广东自主招标发行69亿元地方债。3年期债券发行总量34.5亿元,实际发行总量为34.5亿元,投标总量为224.5亿元,投标倍数为6.51倍,经投标确定的最终中标利率为3.08%;5年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量34.5亿元,实际发行总量为34.5亿元,投标总量为220.4亿元,投标倍数为6.39倍,经投标确定的最终中标利率为3.29%。
(本报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