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葛建明
作为人民法院,如何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大重点,潜心打造调解工作亮点,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是新形势下我们不断探索的新课题。我们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在构建审前调解、协助调解、温馨调解、巡回调解等多元调解工作机制上,探索了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调解之路。
建立审前调解机制,让司法更加惠民。针对基层民商事案件高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实际,为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台了《审前调解操作规程》,改进立案阶段单一审查的职能,推行审前调解新举措。在立案庭(法庭)专门设立审前调解中心(室),开展立案前的审前调解,最大限度前移调解程序。对有调解意向和调解可能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暂缓立案先予调解。审前调解运行以来,有效实现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繁简分流,诉前调解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信访执行积案大幅下降。审前调解能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程序之前,既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在推进社会管理、减少涉法上访等方面也有着积极作用。
建立协助调解机制,让司法更加民本。对审前调解无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我们依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邀请协助调解员参与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我院从2004年开始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庭的协助调解员。为使协助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先后出台了若干规定、工作职责和调解流程等制度。协助调解员可以与案件承办法官共同进行调解,也可自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经法院审查、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民事纠纷中,引入“协助调解员”的力量,既创新司法社会管理,健全司法民主参与机制,让司法回归大众;又有利于增进民众的参与度,夯实审判工作的群众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有利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建立温馨调解机制,让司法更加亲和。在审判实践、社会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民事纠纷,事实、责任清楚,属于家庭成员或左邻右舍之间的“争气官司”,而且很多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为给当事人提供一个灵活方便、不拘形式、便于沟通和交流的调解场所和氛围,各法庭专门设立了温馨调解室,为当事人营造一种宽松、温馨、和谐、人文的平和氛围,有助于缓和当事人情绪,促进纠纷双方理性思考问题。在调解实践中,我们创新民主恳谈形式,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法,如“冷却”择机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等,“零距离”的一站式服务,使诸多矛盾尖锐的民事案件迎刃而解。
建立巡回调解机制,让司法更加便民。“走出法院办案、深入社区开庭、田间地头调解”,如今已成为我院法官保民生的生动写照。我们针对农业区、渔业区不同特点,开辟绿色通道,推出现场巡回调解,出台了《巡回法庭规则》,定期安排干警到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庭审和宣判等工作。巡回调解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选择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小额债权债务、邻里关系等案件,深入社区、乡村巡回办案。它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使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真正起到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深得百姓赞许。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让司法更加给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关键在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我院于2009年11月率先在全省推行司法确认机制,对当事人在诉讼前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主持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在立案前委托相关组织调解并达成的协议,且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且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5日内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并赋予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实施司法确认,让司法贴近百姓,使得法院能有效借助社会调解组织系统的力量,将各类繁杂而众多的纠纷解决于诉前,又使法院审判延伸,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衔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这既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化解审执风险,还有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
【作者为温岭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