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要闻

我省村级组织工作有新规——

村务管理 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袁艳

  本报杭州11月4日讯 村级组织换届完成后,为形成顺畅协调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加强换届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结合我省农村基层民主、组织机构制度创新实践,进行修订。今天,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规则》中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突出党组织地位

  《规则》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级其他组织人选提名、村级组织各班子成员管理等方面的领导核心地位。

  《规则》提出,各村要建立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并对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召集人、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

  全面推行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落实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完善村级其他组织和配套组织人选由党组织提名制度,把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到村级组织建设中。

  村务决策更民主

  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我省各地基层民主实践创新此次写入《规则》。

  《规则》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村级财务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7种村级重大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的步骤进行决策。

  针对当前农村一些村规民约不够规范的情况,《规则》特别指出,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在这次《规则》修订中,我省把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作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要求强化执行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对村内重大事项实施过程,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工程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村级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报账;村务公开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审查。

  “三务”定期晒出来

  党务、村务、财务,是群众最关注的事项。《规则》要求各村全面深入推进“三务”公开,村党组织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要求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规则》还就工程和项目合同管理提出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要求村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规则》要求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村务管理 有章可循 2011-11-05 2209965 2 2011年11月05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