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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

这个“航”规真霸道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新华社记者 涂铭 李京华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0月25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

  不退改签显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4月13日、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付款后,她发现自己返程时间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电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该票不得退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一张16日的返程票,并将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还给刘家辉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机票款630元并未退还。刘家辉于是将南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

  10月26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总法律顾问周塞军向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需明确提示使用条件。周塞军认为,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并未违反法律。

  刘家辉对此表示,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国内公司普遍存在

  事实上,作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规定的,并不只是南航一家。记者近日通过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国内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以4折为界线,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如果乘客坚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规定不退还机票款,而只退还已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而4折以上机票,则根据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费或变更费。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费或变更费越高。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机票,对航空公司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张起淮同时也表示,因为乘客“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公益诉讼制度待建立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刘家辉表示提起法律诉讼,是希望能够唤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对老百姓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刘家辉们’来说,公益诉讼将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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