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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原起征点幅度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营业税原起征点幅度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