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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版:财税

  销售鲜牛奶适用税率

  问:我公司是一家牛奶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鲜牛奶采用巴氏杀菌方式。请问加工好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使用多少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问:我公司准备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在此有效期间,你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24 2011-10-28 2197344 2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