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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倡廉

廉政账户筑起防火墙——

581,我不要

  核心提示:廉政账户“581”,取自谐音“我不要”,旨在让公务员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在干部队伍中筑起一道廉政防火墙。但某些“聪明”的贪官却在行将败露时,匆匆往“廉政账户”塞钱以逃避责任,企图把“防火墙”变成“避难所”,但终究逃不出法网。

  戴华勋十分沮丧,因为他“急中生智”的一招并未使自己转危为安。相反,44岁的他不得不在永嘉县看守所里度日,忐忑等待着坐上被告席的那一天。

  这名永嘉大若岩镇镇委原书记利用职权大捞好处,眼看劣迹将败露,匆匆往廉政账户里塞钱,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过,此举无法掩饰事实真相。9月27日,经永嘉县检察院起诉,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戴华勋受贿案。

贪官,

休想蒙混过关

  戴华勋,1967年10月出生,永嘉人,1989年参加工作。2009年11月,他担任永嘉大若岩镇镇委书记,也曾任过该镇镇长及桥头镇副镇长。永嘉县检察院指控,戴华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84000元。

  在担任大若岩镇镇委书记期间,戴华勋手握大权,几乎无所不能:在厂房建设审批上,旅游项目开发中,康庄工程承包时,都能看到戴华勋为他人扫清“障碍”的身影。当然,他并不白干,在为他人创造赚钱机会的同时,他的腰包也逐渐鼓起来。其间,他多次收下高档手表、烟券、超市券、香烟和现金等财物。

  按照他的逻辑,自己为别人办事要冒风险,收取报酬理所应当,因此经常是“来者不拒”。直到今年5月,某乡镇办事处的一名官员受贿被查,该县纪委顺藤摸瓜,开始对他进行调查。消息很快传到他的耳朵里,他意识到自己受贿行为也可能会败露,这才慌张起来,决定将以前收受的财物全部退回。于是,他把高档手表送还给去年向他行贿的叶某,把已经用掉的超市卡和香烟券等物品折算成人民币退还给向他行贿的陈某……

  深夜,戴华勋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因为觉得光退还财物还不够保险。这时,他突然想起廉政账户“581”,顿觉有了救命稻草。他立即让妻子前往当地银行询问,当得知还有廉政账户时,甚为欣喜。他嘱咐妻子将行贿人宁某因开发旅游项目送给自己的财物折合成人民币19000元,赶快存入廉政账户。

  手表退回了,油卡、超市券、烟券也折合成现金送还了,连廉政账户里也有自己存入的一笔钱,戴华勋觉得自己很安全,即使纪检部门调查起来,应该可以“蒙混过关”。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戴华勋最后还是栽了。永嘉县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表示:干部必须是在收受财物后及时主动上交廉政账户,才不被认定为受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拒贿,才是阳光大道

  廉政账户“581”,是宁波市2000年初在全国首先推出,旨在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举措。具体做法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可到纪律检查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入专用账户,缴款后由银行提供专用账户的“缴款回执”。缴款人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

  廉政账户推出后,在宁波市引起很大的反响,一年多的时间里,账户共收到党员干部上缴的礼金180多万元,共计200多笔。此后,这一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省内和全国众多省市迅速推广普及。不少城市纪委先后仿效,纷纷建立“廉政账户”,有的叫“581”,也有的叫“981”(就不要)、“510”(我要廉)。

  然而,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廉政账户引发的质疑和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许多干部群众对此提出异议,主要认为廉政账户容易被少数贪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同时也降低了党员干部的自律标准。

  江苏省南通市教研室原主任杨建勋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的订阅和承印等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两万多元打入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即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这更加印证了人们对廉政账户可能存在漏洞的担心。

  江苏省海安县植保植检站原站长何桂忠也想通过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何桂忠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利用负责新农药的推广、应用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所送的人民币计28.5万元。

  当地法院审理此案时,有一笔钱财成为法庭的争议焦点:2001年下半年,何桂忠在销售南京市一家化工厂的农药过程中,收受该厂销售人员沈某所送的3万元。2007年3月初,海安县工商局查处这家化工厂涉嫌违规销售农药过程中,找来他协助调查。他怕事情败露,在无法退钱给沈某的情况下,将3万元上交该县廉政账户。因他人受到查处,自己向廉政账户退出的钱算不算受贿?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这3万元属于何桂忠受贿所得。最后,法院被一审判处何桂忠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监督,呼吁法治提速

  有人曾形象地说,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腐败分子觉得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几百万元,却只拿出几十万元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廉政账户制度并没有法律根据,对刑罚震慑功能和刑法公正性都有无形的损害。廉政账户的开设,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甚至“可能成为一些犯罪的避风港”。本来很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此时却有纪委监察部门的一纸通报,用行政规定最后期限的方式“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不仅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还在道德上降低是非标准,宽容了一些人,但又给人们传递一些降格的行为规则,给人们造成错误的引导,产生一些潜在的长远的负面影响。

  不过,也有刑法专家认为,廉政账户具有中国特色,应该得到肯定。这一措施可以鼓励收礼受贿人员通过廉政账户拯救自己。

  同时,设立廉政账户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它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呈互补态势,从微观上来说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对目前部分贪官钻廉政账户空子的情况,专家表示,廉政账户可以有,但前提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关键是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律轨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如成立监督委员会, 对进入到账户的钱和物,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防止暗箱操作产生更大的腐败。

  另外,设立账户后,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也要规范。这些人交了这些钱后,应有什么状态?接下来有没有责任追究?这些问题都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程序和制约规范来解决。

  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郭亚丁:廉政账户是一种制度上的探索和尝试。因为我们知道,制度建设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保证。制度建设包含两方面,一是严惩,二是预防。廉政账户是从预防角度出发的一种制度,也取得了实际的效果。但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增加贪污腐败的违法成本,决不能让廉政账户成为贪官的避风港。因此,制度要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如设定在多少期限内算作主动上交等。另外,反腐败是个系统工程,想要廉政账户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建立好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约束制度。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倡廉 00018 581,我不要 2011-10-13 浙江日报2011-10-1300011;浙江日报2011-10-1300013;浙江日报2011-10-1300015;浙江日报2011-10-1300014;浙江日报2011-10-1300016;浙江日报2011-10-1300022 2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