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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美丽乡村·城乡通道

  ●就业与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

  ●职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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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您解答劳动和

  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

  问: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人工服务:工作日8时30分~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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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问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2011年1月~8月,已依托12333电话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对外服务的省本级、杭州市本级及绍兴市共接受群众来电176.4万个。其他市地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只能实现部分功能,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正在建设或者尚待建设。


浙江日报 美丽乡村·城乡通道 00019 2011-09-13 浙江日报2011-09-1300015;浙江日报2011-09-1300014;浙江日报2011-09-1300011;浙江日报2011-09-1300013;浙江日报2011-09-1300012;浙江日报2011-09-1300018;浙江日报2011-09-1300017;浙江日报2011-09-1300019;浙江日报2011-09-1300010;浙江日报2011-09-1300016 2 2011年09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