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天下

“政府原因”
更应严管

  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价过高”成为城市房价一路高涨主要说辞的情况下,大量开发用地被闲置,无疑成为社会一大奇观。其中隐含的不仅有社会资源大量浪费,还有开发商“炒地皮”牟取暴利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失衡。有人给一宗闲置数年的土地算过账,单是随着时间推移房价飙升,通过两次修改用地规划把楼层由十多层“拔高”到三十多层,开发商便可获利上百亿元。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起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均规定,土地闲置期超过两年的,政府可无偿收回。现实却不容人们对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持乐观态度。

  闲置土地处置难,除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系,或许还与相关法规不细致有关。比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了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可无偿收回的例外情况,但对“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和“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这3类例外情况均无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各地操作时若要“灵活处理”、开发商要给闲置土地找理由,似乎都“有法可依”。但若如此“避实就虚”地处置,显然难以服众。

  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占了大头,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而按现有政策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使我国土地资源约束日益加剧。不从严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就无法保证发展的平衡和可持续。国家加大土地管理问责力度,正是基于确保土地资源得到依法、科学、合理、高效利用。从近年来发现的土地闲置问题来看,如果对闲置土地背后的政府行为不加管束,只要涉及“政府原因”便可不受处罚,土地管理问责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情况复杂,涉及征地矛盾、规划调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因此整齐划一地规定开工时间未必就好,但最起码要有能让人信服的说法,不能只是“政府原因”4个字。

  众所周知,政府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法无明确规定则不能作为。在土地资源利用这样的大事上,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如果有关地方政府对闲置土地的原因“说不清道不明”,则应纳入处罚范围,严肃追究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管好土地资源,而且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据新华社)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7 “政府原因”
更应严管
2011-08-05 浙江日报2011-08-0500008;2095993 2 2011年08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