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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生命赔偿,岂能“奖励”

  这两天,铁道部有关“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已成公众舆论的焦点。据报道,死难者家属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奖励”一说实在让人大跌眼镜。逝者尸骨未寒,家属却被威逼利诱,如同拆迁奖励,将死者当成“钉子户”处理,早签有奖,迟到吃亏。无怪乎,一位遇难者家属情绪激动地说,铁道部急于让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提出先签订协议者有奖励,这种行为与买卖没有差异。张先生是第一位签订赔偿协议的遇难者林焱的好友,他参与了此次谈判。他透露,谈判时还有一个条件,即须凭遇难者的火化证明,领取伤亡赔偿金,这就让人更不可思议:难道遗体还不能证明死亡,非要等到火化?

  此前,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赔偿将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但事实上,无论是“酌情奖励”的措辞,还是“力争在7至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的决定,我们都无法从中看到一丝一毫的人道主义精神。

  其实,这次事故中,还有很多疑问盘旋在我们脑海中:号称有最先进的技术作保障,为什么还会发生追尾事故?中央领导要求救人,为何现场执行者却急着埋车头、先通车?……当这些疑问都无法给出清晰的答案,当很多人还云里雾里,当死者家属还沉浸在悲痛中,所谓的“酌情奖励”无异于往伤口上撒盐。但愿铁道部能真正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拿出诚心和诚意,还死难家属一个真相,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生命赔偿,岂能“奖励” 2011-07-29 2084137 2 2011年07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