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明委关于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单位、村镇)拟推荐名单
和现有全国文明城市、第二批文明单位(村镇)建议保留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11]8号)要求,经省文明委领导同意,拟将下列城市、单位和村镇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推荐和建议保留对象。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月28日至31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城市、村镇、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来信向省文明办反映(每天上午8∶30—下午6∶00),个人反映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映请加盖公章。信件有效日期以邮戳为准。
省文明办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3363、87057150、87054684。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文明办社会处、城市处;邮编:310025。
附:1.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拟推荐名单
2.现有全国文明城市和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建议保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