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定罪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一审宣判刘襄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作出了解释。
首先被告人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
其次,刘襄等人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明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但其中还包括一类概括的方法,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刘襄等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刘襄等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刘襄等被告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有的还从事过化工行业的工作,对人食用含有“瘦肉精”残留的食物的毒害性早有了解,而且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用于添加猪饲料的行为,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被告人对其行为的非法性也是具有明确认识的。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