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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政治纵深·法治

法律文书,
岂容低级失误!

法律文书,

岂容低级失误!

  先严重超额查封财产,后限制当事人夫妇出境,舟山市中级法院对当地某知名企业作出的裁定,引发当事人和许多企业家的强烈不满。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竟然发现舟山市中院向省法院提出限制当事人出境申请的日期是今年6月中旬,而省法院请求公安机关限制当事人出境的公函落款日期是今年1月22日。

  也就是说,原告方还没向舟山市中院提出申请,省法院却已在近5个月前决定限制当事人出境,程序上严重“超车”。法院为何如此“迫不及待”,不禁令人生疑。对此,法院解释这是一个笔误。

  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求一个人永远不犯错,显然有些苛刻。但法院被公众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其庄严与神圣。这不仅体现在实现公平正义上,也体现在法律文书的严谨与准确上。因此,法律文书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若是法律文书都出现这样那样的低级错误,这边“张冠李戴”,那边弄错日期,会使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危害极大。

  同时,对当事人而言,法律文书中的每个细节都关系他们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切身利益。因此,一份“问题文书”不仅反映出办理该案的人员缺乏责任心,还说明法院在有些方面的管理存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漠视,对百姓利益的漠视。如果这样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久而久之,公众还会对法律信任和敬畏吗?

  笔者认为,对于问题文书,法院方不应文过饰非,草草了事。若是“笔误”,则应尽早自查自纠,向当事人道歉,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毕竟,只有提高执法水平,才能有效地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公众也才更有信服力。若不是“笔误”,更应给公众一个交代,还法律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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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低级失误!
2011-07-21 浙江日报2011-07-2100010 2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